在微信群、朋友圈等社交平台
发表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或言论
会犯法吗?
小心!小心!
厦门一女子就因为
在微信群发了一些消息
竟摊上了大事!
近日,思明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
对一起人格权纠纷进行判决
一起来看看!
女子微信群里发他人身份证信息
阿兰与阿红都是某小区业委会成员。此前,两人因小区的管理问题产生分歧。
2020年8月,阿红先后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文章指责阿兰,并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,称呼阿兰为“下三滥”。
更出人意料的的是
阿红还将阿兰用于办理
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
发到人数达数百人的业主群中
复印件上留有阿兰手迹
明确写道:“仅用作……,不得另它使用。”
对此,阿兰将微信聊天记录
进行公证保全,并诉之法院!
阿兰起诉称
阿兰称阿红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她为“下三滥”等言论,侵犯了她的名誉权。同时,自己用于办理小区业委会事务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属于个人隐私,阿红擅自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,侵犯了她的隐私权。为此,阿红应该承担侵权责任。
阿红辩称
因自己在业主聊天群中,与他人争论而顺带出“下三滥”等字眼,并非故意辱骂阿兰,不属于恶意诽谤,不存在侵犯阿兰的名誉权。
同时,阿兰自2018年参选小区业委会委员,身份证虽然未曾公示,但身份证上的姓名,照片,家庭住址,出生年月等各项个人信息都曾公示过,此次将此信息再次发布群中,不构成侵犯隐私权。
在微信群发表了不恰当的言论
和涉及隐私的信息
是否会构成侵权?
来看看法院如何判决?
法院判决:侵犯了名誉权和个人信息
侵犯名誉权
经法院审理认为,阿红与阿兰均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共事,工作中确有分歧争论,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“下三滥”一词,表面上看是转述别人评价,但实际上无法证实是别人对阿兰的评价。阿红对其进行转述,并指向阿兰, 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阿兰名誉权的侵犯。
公布身份证侵犯个人信息
同时,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整的体现有姓名、出生日期、身份证号码、照片、住址等个人信息,虽上述信息因阿兰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已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,但仍属民法典所规定保护的个人信息。且阿兰已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“仅作用于....不得做另它使用”,阿红选择公布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,该行为非法亦无必要, 构成对阿兰个人信息的侵害。
据此,法院作出判决
阿红 “转述评价”侵犯了阿兰的名誉权
公布阿兰身份证侵犯了个人信息
要求阿红停止对阿兰的名誉权
以及个人信息的侵害
并在业主聊天群中
以群公告的形式向阿兰赔礼道歉
内容须事先经双方协商一致
或经法院审查确定
此外
阿红还须赔偿阿兰公证费等
必要支出2300元!
新闻多看点
民法典新增对个人信息的保护
2021年 1 月 1日,民法典正式施行,其中一大亮点,就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。
我们如何运用《民法典》
保护个人信息?
通过下面这个视频了解一下↓↓
主审法官表示,根据民法典规定,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、正当、必要原则,不得过度处理,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。在本案中,虽然原告的姓名、出生年月、身份证号等信息在参选、当选业委会委员时都曾公示过,但被告在事后因纠纷擅自将其发在业主聊天群中,该行为并无必要,缺乏正当性,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,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
谨记:还有这些内容不要随便发
1、散布谣言
当我们外出购物、旅游、驾车时,可能会遇到一些突发状况,如人群拥挤、道路堵塞、发生交通事故等。这类信息在不掌握真实情况前不盲目散布、转发。
对未经核实的信息,不要随意转发,更不要故意“杜撰改编”,否则,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对故意传播、散布谣言信息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。
2、不发低俗或他人隐私
不在朋友圈发送或转发一些低俗、色情的图片或内容,这样会影响他人,还会让别人质疑你的品位修养,对你也是不利的。
在微信群发文辱骂诋毁别人
或发送涉及他人隐私的证件信息
都会构成侵权行为
网络也受到法律的管制
在朋友圈、微信群发消息
真的要谨慎呀!
口无遮拦只会自食其果!
来源:厦门市思明区法院、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、台海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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